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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某小区9楼的支先生因楼下7楼、8楼两家住户产米乐M6 m6米乐生矛盾,怀疑7楼住户安装了“震楼器”,导致其无法在家居住。
2.社区多次联系相关住户,尝试搭建沟通平台,但难以与7楼住户进行沟通,事件仍在推进中。
3.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学堂表示,若7楼住户安装“震楼器”一事属实,需承担法律责任。
4.专家建议,邻里矛盾应通过协商解决,包括双方自行协商、通过物业公司、居委会、法院协商等渠道。
5.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彭澎认为,邻里关系产生矛盾时,矛盾双方、社区、物业都应参与到调解过程中来,寻求“最大公约数”。
央广网广州4月23日消息(记者郑少纯 实习记者许慧盈)近日,住在广州市黄埔区某小区9楼的支先生反映称,其楼下的7楼、8楼两家住户产生矛盾后,7楼住户疑似安装了“震楼器”,导致住在9楼的他受到了间接影响,目前因噪声问题已无法在家居住。
该小区所在社区相关负责人告诉央广网记者,社区多次联系相关住户,尝试搭建沟通平台,但难以与7楼住户进行沟通,目前该事件仍在推进中。
“到明晚,我就在外面住满两个星期了。”4月23日,支先生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说道。据支先生介绍,2024年,其楼下的7楼住户在和8楼住户产生矛盾后搬离小区。之后,支先生便时常感觉到楼下传来震动声。“是那种‘咚咚咚’的声音,在8楼测到的噪声值是40分贝左右。”支先生描述道,“响的时间、时长都不一定,有时候响一段时间后就不响了。”
经其排查,怀疑是7楼住户在搬离后安装了“震楼器”所致。除支先生所在的9楼外,其了解到,同一位置的米乐 登录入口6楼、8楼、10楼住户也都称听到了震动的声音。
支先生表示,今年3月,震动声变成了持续性的噪声,对其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离家前、到家时,都在响。”在噪声的影响下,支先生及其家人都难以好好休息。两周前,因不堪其扰,支先生搬到了同事空着的房子里暂住,“如果这个问题一直没法解决,我也在考虑另租房住。”
央广网记者联系了该小区所在的社区。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央米乐 登录入口广网记者,2023年,社区接到了7楼与8楼两家住户之间因漏水问题产生矛盾的消息,随后便开展了多次协调工作,后来双方又因噪声问题产生新的矛盾,之后7楼住户搬离小区。
该工作人员表示,7楼住户搬走后,8楼、9楼住户反映出现了噪声问题。在这之后,社区多次尝试联系7楼住户,希望就7楼、8楼及9楼三家住户之间的问题展开调解。“但尝试了多种方式,7楼住户一直拒绝配合调查。”该工作人员说道,“目前,我们也在继续想办法,通过各种途径联系7楼住户,希望大家可以坐下来好好聊,把矛盾化解。”
若7楼住户安装“震楼器”一事属实,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委员会委员王学堂告诉央广网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毛鹏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则表示:“若其他楼层住户因‘震楼器’产生了经济损失,依法有权要求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也就是噪声制造者进行赔偿。”
央广网记者注意到,该事件引发了网友讨论。有网友在评论区表示,自己也曾遇到过噪声困扰。还有网友称,除噪声外,邻里之间也会因宠物、垃圾等各类琐事产生矛盾。
4月23日,央广网记者走访支先生所在的小区时,有多位居民表示,生活中也会遇到其他住户带来的噪声问题等。“邻里之间应该互相理解,大家都应该有意识地减少噪声。”和支先生住在同一小区的张女士说道,“如果出现矛盾,应该要加强沟通,好好协商。”
另一住户王先生认为,矛盾双方应互相包容理解,加强沟通,必要时需找物业、居委会等第三方进行调解,不应使用会干扰到其他住户的方式去反击。
住户刘小姐则向央广网记者分享了其遇到过的邻里矛盾事件。在刘小姐与邻居因漏水问题产生矛盾后,社区介入协调,双方达成一致,矛盾也就化解了。“出现邻里矛盾时,双方不应互相折磨报复,应各自承担责任,积极解决问题。”刘小姐说道。
“通过这个事情可以发现,邻里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对生活的影响是很大的。”毛鹏律师建议,“遇到邻里纠纷,最好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渠道包括双方自行协商,通过物业公司、居委会、法院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如果自行采取不当方法进行反击,可能引发自己更大的损失,甚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央广网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邻里关系属于社区治理里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彭澎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邻里之间最理想的关系是‘守望相助’,最起码的是‘邻里不干扰’。”彭澎认为,当邻里矛盾产生,矛盾双方、社区、物业都应参与到调解过程中来。“通过社区、物业等方面的及时干预,多方形成合力,寻求‘最大公约数’,将问题化解在小,是在矛盾产生时较好的解决办法。”